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1條」的規定: 1. 在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案件中,招標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需要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的其他廠商作為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的連帶保證人。這些連帶保證人需要支付的保證金可以減少。 2. 減少的保證金金額可以是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擇定。減免的保證金額度不得超過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根據資料中的案例和法律文件的引用,無法直接得出對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1條的具體解釋或細節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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