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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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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2. 2.前項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1條」的規定: 1. 在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案件中,招標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需要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的其他廠商作為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的連帶保證人。這些連帶保證人需要支付的保證金可以減少。 2. 減少的保證金金額可以是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擇定。減免的保證金額度不得超過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根據資料中的案例和法律文件的引用,無法直接得出對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1條的具體解釋或細節應用。

  • 投標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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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1 條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