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4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同一廠商同時擔任不同機關採購合約的連帶保證廠商,但應限制於兩個合約以內。 2. 如果機關辦理採購時涉及到上述連帶保證廠商的情況,該機關應將有關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料庫並公告之。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4條。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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