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3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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