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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3.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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