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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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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二、評選方式。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評選過程紀要。 五、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六、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 七、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2. 2.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規定了機關評選最有利標時需要記錄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評選過程中的每次會議都應該做成紀錄,並載明評選委員會的組成、協助評選的人員及其工作事項、評選方式、投標廠商名稱、評選過程紀要、各投標廠商的評選結果、評定最有利標的理由以及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的意見。同時,如果有協商紀錄的話,也應該附在評選紀錄中。 在實務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評選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讓機關的評選過程有所依據並可供後續的審核和監督。例如,在一個採購案中,評選委員會的組成、評選方式、評選過程紀要和評選結果等都需要被詳細地記錄下來,以便他人可以對評選結果進行審查和追蹤。另外,如果評選過程中進行了協商,需要記錄這些協商的內容,以便事後可以回溯和證明協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101 2. 林智凱,《採購評選方式建構之研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8年。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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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3 條規定:「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