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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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