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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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
- 2.本辦法所稱總評分,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核給各評選項目之得分,再將各項得分合計後之分數。
- 3.本辦法所稱序位,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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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總滿分"是指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各評選項目滿分的總和。 2. "總評分"是指評選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評選項目權重,對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分,然後將各評選項目的得分加總得出的分數。 3. "序位"是指評選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評比項目的重要性或權重,對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後給予的排名。 這些定義是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3條的規定進行的。
- 投標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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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