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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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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
  2. 2.本辦法所稱總評分,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給各評選項目之得分,再將各項得分合計後之分數。
  3. 3.本辦法所稱序位,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總滿分"是指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各評選項目滿分的總和。 2. "總評分"是指評選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評選項目權重,對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分,然後將各評選項目的得分加總得出的分數。 3. "序位"是指評選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評比項目的重要性或權重,對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後給予的排名。 這些定義是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3條的規定進行的。

  • 投標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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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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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本辦法所稱總評分,指採購評選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