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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
  2. 本辦法所稱總評分,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給各評選項目之得分,再將各項得分合計後之分數。
  3. 本辦法所稱序位,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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