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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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 七、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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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4條規定了機關在採最有利標決標時應該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的事項,該條共有八項規定,下面將逐項進行釋義: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此項規定明確指出機關在最有利標決標中應該按照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最有利標標準來選擇中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此項規定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出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如果評選項目下還有子項目,也應該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明。 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此項規定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出評定最有利標的方式。評定最有利標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說明。 四、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此項規定要求投標文件必須經過審查,只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才能夠進行協商和評選。 五、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此項規定明確指出在評選過程中可以採取協商的措施,並允許在協商過程中對相關項目進行變更。 六、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此項規定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出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的情形。這些情況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和明確規定。 七、投標文件有依評選項目分別標示及編頁之必要者,其情形:此項規定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有必要時,按評選項目進行分別標示和編頁。這樣做可以提高投標文件的條理性和易讀性。 八、其他必要事項:此項規定指出在招標文件中還應該包含其他必要的事項,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規定。 以上釋義參考了我國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及相關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 法令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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