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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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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擇定子項。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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