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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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擇定子項。
- 2.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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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機關在設定評選項目及子項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選擇與採購目的有關的項目:評選項目應與採購的目的相關,以確保最有利標的選擇符合採購需求。 2. 選擇與決定最有利標有關的項目:評選項目應與決定最有利標的目的相關,以確定投標廠商的整體綜合表現。 3. 選擇與區分廠商差異有關的項目:評選項目應能夠區分不同廠商之間的差異,以確定最有利標的選擇。 4. 明確、合理且可行:評選項目及子項應明確且合理,並且能夠實際應用於評選程序中。 5. 不重複選擇子項:不同的子項之間應避免重複選擇,以確保評選項目的多樣性和全面性。 此外,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時,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機關的目的應該是公正、公平地進行評選,而非偏袒某個廠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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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