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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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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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時,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這表示機關在評選採購項目時應考慮其相對重要性,並給予合適的分配權重。例如,如果某個評選項目或子項的重要性較高,則應給予較高的配分權重,以反映其在最有利標評選中的重要性。 來源: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項所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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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