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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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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時,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這表示機關在評選採購項目時應考慮其相對重要性,並給予合適的分配權重。例如,如果某個評選項目或子項的重要性較高,則應給予較高的配分權重,以反映其在最有利標評選中的重要性。 來源: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項所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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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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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7 條規定:「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