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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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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二、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三、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2. 2.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序位評比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的規定,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機關辦理評選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計分基準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若採用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應明確指出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的差異。 二、若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的比例。 三、計分應具備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內容作為計分基準。 2. 機關在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的序位評比方式時,應遵循上述規定。 例如,一個機關進行公開招標,其中一個評選項目為技術能力,該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地定義了不同技術能力級距之間的差異,並將其作為計分基準之一。根據該基準,機關會根據投標廠商在技術能力方面的表現予以計分,並按照計分高低來進行評比。這樣的評選方式遵循了「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的規定。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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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8 條規定:「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