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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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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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招標文件沒有明確指定固定費用或費率,而是由投標廠商在投標文件中自行設定標價,則應該要求廠商在投標文件中詳細列出標價的內容,並納入評選中。這意味著標價應該根據投標文件的要求而進行評估和評分。 2.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招標文件已經訂明了固定的費用或費率,仍然可以規定廠商在投標文件中詳細列出組成該費用或費率的內容,並納入評選中。這意味著除了標價之外,還需要考慮費用或費率的細節來進行評估和評分。 根據政府公告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最新修正部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投標廠商提供的標價或費用是明確、具體和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這樣一來,招標單位才能在評選過程中正確評估和比較廠商的標價或費用,並選擇最有利的標案。 參考資料:政府公告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https://web.pcc.gov.tw/pis/web/Download?rid=0cf0e3e7-5de2-41f2-963b-2477fd9dac74&fileTime=192310120962330000&apname=&type=6)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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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