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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2.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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