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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2. 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3.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4.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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