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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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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2. 2.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3. 3.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4. 4.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有利标评选办法第10条规定如下: 1. 为了让评选委员对廠商在各评选项目上的表现有更深入的了解,可以辅以廠商簡報及现场询答。 2. 廠商簡報及现场询答应与评选项目有关;如果列为评选项目,则其占配分或权重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3. 第一项簡报不得更改廠商投标文件内容。廠商另外提出变更或补充资料者,该资料不纳入评选。 4. 投标廠商未参加簡报及现场询答者,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民事判決書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680 號判决,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的详细规定如上所述。根据此判决書,在最有利标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可以要求廠商进行簡報和现场询答,以更深入地了解其在各评选项目上的表现。然而,廠商簡報及现场询答所占的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此外,第一项簡报不得更改廠商投标文件的内容,廠商提供的其他变更或补充资料也不会纳入评选过程。如果某个廠商未能参加簡报及现场询答,这不会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相關函釋 1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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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0 條規定:「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