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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2.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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