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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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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