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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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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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方式是將價格納入評分,最有利標的決定是根據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的投標廠商。第二種方式是價格不納入評分,最有利標的決定是綜合考慮廠商的總評分及價格,並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的投標廠商。第三種方式是根據招標文件所載的固定價格給付,最有利標的決定是根據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的投標廠商。以上三種方式的選擇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可參考較低的報價總額並不代表必然獲得最有利標的資格,因為最有利標的評選是綜合考量廠商的評分和價格。只有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的廠商才能獲得最有利標的地位。 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2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99 3. 監察院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2243E3493790E41293E5327BE0C126A8 附註:以上提供的參考資料為法規之相關內容,並非直接引述裁判法院的具體判決內容。詳細的判決內容請參閱相關裁判法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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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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