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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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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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3條規定,當採用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價格不納入評分。此時,根據總評分和價格的商數,最低者將被選為最有利標。這意味著價格不再是評分的一項,而是與總評分進行計算,最終選擇出最有利標的依據。 參考資料: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主文第1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19&FLNO=13&Show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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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