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

快速跳轉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當有兩家以上廠商的總評分或者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相同時,可以根據以下方式決定最有利標廠商:首先,對於總評分或商數相同的廠商重新進行一次綜合評選,選擇總評分最高或者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的廠商為最有利標。如果綜合評選之後的總評分或商數仍然相同,則進行抽籤決定。其次,如果有總得分相同的情況,則選擇配分最高的評選項目得分較高的廠商為最有利標。如果得分仍然相同,則進行抽籤決定。根據這項法規,當廠商的評分結果出現相同時,可以以總評分、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或評選項目的得分來決定最有利標。如果評分結果仍然相同,就必須以抽籤的方式來決定最有利標。 參考資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政府公開資訊網)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4 條規定:「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