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當有兩家以上廠商的總評分或者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相同時,可以根據以下方式決定最有利標廠商:首先,對於總評分或商數相同的廠商重新進行一次綜合評選,選擇總評分最高或者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的廠商為最有利標。如果綜合評選之後的總評分或商數仍然相同,則進行抽籤決定。其次,如果有總得分相同的情況,則選擇配分最高的評選項目得分較高的廠商為最有利標。如果得分仍然相同,則進行抽籤決定。根據這項法規,當廠商的評分結果出現相同時,可以以總評分、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或評選項目的得分來決定最有利標。如果評分結果仍然相同,就必須以抽籤的方式來決定最有利標。 參考資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政府公開資訊網)
相關函釋 2 則
-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條文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條文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