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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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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
  2. 2.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契約之招標文件;其收取費用以不逾訂購金額之百分之一為原則,且應隨訂購金額或數量多寡訂定不同計算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4條,訂約機關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時,可以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的費用。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收取費用的計算方式應該明確,一般原則是不超過訂購金額的百分之一,並且應根據訂購金額或數量的多寡而設定不同的計算方式。 這表示如果訂約機關根據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訂購,他們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是這些費用的計算方式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定。例如,如果訂購的金額是100萬元,根據這個法規,訂約機關可以收取不超過1萬元的費用。而如果訂購的金額或數量不同,則可能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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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