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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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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契約之招標文件;其收取費用以不逾訂購金額之百分之一為原則,且應隨訂購金額或數量多寡訂定不同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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