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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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爭議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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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3條,當共同供應契約的履約出現爭議時,需要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的機關處理。這意味著,如果機關和訂約廠商之間發生履約爭議,機關應該負責處理這些爭議事項。該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細節,所以在具體的案例中,應該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法律判例來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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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