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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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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爭議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3條,當共同供應契約的履約出現爭議時,需要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的機關處理。這意味著,如果機關和訂約廠商之間發生履約爭議,機關應該負責處理這些爭議事項。該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細節,所以在具體的案例中,應該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法律判例來解釋和應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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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履約爭議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