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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量或金額,以本契約所載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為限。
  2. 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
  3. 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
  4. 機關辦理查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 其他機關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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