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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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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量或金額,以本契約所載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為限。
  2. 2.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
  3. 3.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
  4. 4.機關辦理查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 5.其他機關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針對適用機關的採購需求進行了規定。根據第1項,適用機關在本契約所列的可供訂購的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可以利用本契約進行採購;而每次訂購的數量或金額則以本契約所列的各標的中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為限。 根據第2項,在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進行訂購時,如果需要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的標的,應該與訂購標的相關,而附加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或訂購標的的金額。 根據第3項,如果本契約中的標的有兩家或以上的訂約廠商可以供應,適用機關可以自行選擇訂購對象,除非本契約另有約定,應按照更符合適用機關需要的原則進行選擇。 根據第4項,在適用機關辦理超過查核金額的採購時,不得利用本契約進行訂購。不過,如果經上級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第5項,其他機關在取得訂約廠商的同意後,可以利用本契約進行採購,適用前四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政府公報網,機關在共同供應契約下辦理採購可能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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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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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量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