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由訂約機關為之。 二、逕與訂約廠商為之。 三、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程序。
- 2.適用機關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以逕與訂約廠商為之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8條,適用機關在運用共同供應契約進行採購程序時,應明確訂約機關採取何種方式進行。該條款提到三種方式,分別是讓訂約機關進行、直接與訂約廠商進行,以及根據契約所規定的其他程序。此外,適用機關在驗收和付款事宜上,原則上應直接與訂約廠商進行。 這一條款的參考來源是「政府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下面的範例是「電子採購系統使用手冊-共同供應契約專區」的其中一部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