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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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契約應明定,於可供訂購之期間,訂約廠商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不特定對象者,訂約機關得與訂約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訂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
- 2.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發現市場行情明顯下降時,應就訂約廠商供應標的之價格辦理查價,俾供訂約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 3.適用機關發現本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者,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應通報訂約機關。
- 4.其他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前,應就一般市場符合需求之標的辦理查價。查價結果發現本契約之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者,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 5.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得考量其於契約所載不同數量或金額級距下之訂購數量、金額或有別於本契約之條件,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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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釋義如下: 1. 本條第1項規定,如果訂約廠商拒絕降價且沒有合理的理由,訂約機關可以終止契約。這意味著訂約機關有權要求訂約廠商降低價格,而訂約廠商必須依法配合,否則可能導致契約終止。 例如,如果一家訂約廠商在市場價格明顯下降時拒絕降價,並且沒有正當理由,訂約機關有權根據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 2. 根據本條第2項,如果訂約機關發現市場行情明顯下降,應該進行查價,以確定是否需要根據市場行情調整訂約廠商的供應價格。這確保了訂約機關根據市場行情來進行公平交易。 例如,如果市場上的價格明顯下降,訂約機關應該進行查價,並根據查價結果來調整訂約廠商的供應價格。 3. 本條第3項規定,適用機關發現本契約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時,不得利用該契約進行採購,並應通報訂約機關。這保證了機關在採購過程中遵循市場價格的原則。 例如,如果適用機關發現契約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該機關不應使用該契約進行採購,並應通知訂約機關。 4. 本條第4項規定,其他機關在使用該契約進行採購前,應該根據符合需求的標的進行查價。如果查價結果發現契約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則不得使用該契約進行採購。 這意味著其他機關在使用該契約進行採購之前,應該了解市場價格並進行查價,以確保不超過市場行情。 例如,如果其他機關使用該契約進行採購之前,查價結果顯示契約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那麼該機關就不應該使用該契約進行採購。 5. 根據本條第5項,機關在使用該契約進行採購時,可以考慮訂約廠商在不同數量、金額或其他條件下提供更優惠的價格或條件。 這就意味著訂約機關在與訂約廠商進行交易時可以進行價格和條件的談判,以獲得更優惠的條款。 例如,如果訂約機關使用該契約進行採購時,可以和訂約廠商協商更好的價格或其他條件,以獲得更優惠的合同。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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