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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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訂約廠商在無正當理由下對適用該契約的機關提供差別待遇,或因可歸責於訂約廠商而未能提供供應時,訂約機關有權終止該契約並要求損害賠償。 相關參考資料: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0條: https://web.pcc.gov.tw/vms/cp.aspx?source=home_pccap_rulescp_o_4_1&site=PCCAP&menu_id=207-官網&pcode=cp2016031012213641870
- 差別待遇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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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