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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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
- 2.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得逾決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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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這表示共同供應契約的有效期限是兩年,可以在這個期間內進行訂購,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後續的擴充。 2. 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得逾決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這表示訂約機關在進行訂購時應該控制總訂購金額,不能超過已公開公告的預算金額。 例如,假設某政府機關簽訂了一份共同供應契約,該契約規定的期間為兩年,並且該機關在公告中預算金額為100萬元。在契約期間內,該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多次訂購,但總訂購金額不能超過100萬元。如果該機關需要擴充訂購,則在契約期限內的兩年內進行擴充,擴充後的訂購金額也不能超過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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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