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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
  2. 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得逾決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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