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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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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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上述問題所提及的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8條,其規定是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兼任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採購案的公正性與透明度,避免承辦人員對採購案的決策過程產生不當的影響或衝突。根據這項規定,承辦人員在處理某個特定的採購案時,不得同時兼任監辦人員的角色。 這項規定在實務上的例子可能是,一個機關的採購部門負責承辦某個採購案,而該機關的會計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負責監督該採購案的執行與結算。根據這個例子,承辦人員不應同時擔任監辦人員的角色,以確保監督程序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可以是政府採購法相關的法規文件或法律專書,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或相關的法學期刊文章。這些資料應該是最新的版本,以確保所提供的資料與問題有100%的關聯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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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