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管理程序,指依照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核定、發文或辦結之程序。這意味著機關在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的紀錄資料時,必須遵循相應的法令程序。 2.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這表示管理程序涉及的資料類型十分廣泛,包括文字和非文字的檔案資料以及與之相關的附件。這些資料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比如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來進行閱觀或理解。 參考資料: 檔案法施行細則。 範例: 文字資料可以是公文、報告、筆記等文字形式的紀錄,而非文字資料可以是圖片、照片、錄音或錄影等非文字形式的紀錄。附件可以是與文字或非文字資料相關的任何物品,比如文書的附件文件、圖片的相片底片、視頻的光碟片等。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這些資料都是檔案法所涵蓋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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