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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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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款
所稱管理程序,指依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
法令
規定,完成
核定
、發文或辦結之程序。
本法
第二條第二款
所稱文字或
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
持有
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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