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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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微縮母片製作完成後,應就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逐項查驗;如與規定事項不符或無法補正者,應整捲(片)作廢,另取新片重新拍攝。
- 2.經查驗合格之微縮母片,應由查驗人員親自於微縮片前後端未曝光部位註記姓名及查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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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針對微縮母片的製作完成後應進行查驗。首先,應逐項審查符合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事項。如果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或無法進行修正,應將該捲(片)視為廢棄,重新進行拍攝。其次,通過查核合格的微縮母片,應由查驗人員親自在微縮片的未曝光部分前後端註記自己的姓名和查驗時間。 在這個法規中,針對檔案微縮儲存的過程和管理進行了細致的規範。該條例要求在製作微縮母片完成後,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的查驗,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如果發現不符合的地方,就必須將其作廢,以避免不正確的記錄和保存。同時,要求查驗人員在母片上註記自己的姓名和查驗時間,以提高管理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例如,可能的參考資料包括《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本身,以及國家檔案局的相關公告和指引文件。這些資料可以提供法規條款的詳細解釋,並且可能包含實際執行該法規的案例或具體步驟。
- 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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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