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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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母片儲存紀錄之確認,應由檔案管理機關於微縮片攝製完成時,逐一檢視,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文件內容一致,次序相同後,於微縮片之開端未曝光部位及其外包裝註記「同原檔案」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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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檔案管理機關在微縮片攝製完成後,應逐一檢查微縮母片儲存紀錄,確保其內容與原始文件內容相符且次序相同。在微縮片的開端未曝光部位及其外包裝上需註明「同原檔案」字樣。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檔案管理局,《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attachment/7def02d5-0842-4b3c-989c-1572f2bc16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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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