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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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副片儲存紀錄之確認,應由檔案管理機關於微縮片攝製完成時,逐一檢視,確定其內容與微縮母片儲存紀錄完全相同後,於微縮片之開端未曝光部位及其外包裝註記「與原件相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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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5 條,當微縮副片攝製完成時,檔案管理機關應該逐一檢視微縮副片,確認其內容與微縮母片儲存紀錄完全相同。確認無誤後,應在微縮片的未曝光部位及其外包裝上註記「與原件相符」字樣。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檔案儲存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在每次微縮副片的攝製過程中,檔案管理機關應該檢查每張副片,確認其內容與相應的母片儲存紀錄完全一致。如果確認無誤,應在副片的未曝光部位及其外包裝上註明「與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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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