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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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片儲存紀錄輸出列印之紙本式複製品,其確認應檢視其內容與微縮片儲存紀錄完全相同後,於首頁蓋用主管單位章戳,並註記「與原件相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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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針對儲存紀錄輸出列印之紙本式複製品,需要進行確認,確認的步驟是要檢視複製品的內容與微縮片儲存紀錄完全相同。確認無誤後,在複製品的首頁上蓋上主管單位的章戳,並附註「與原件相符」字樣。 參考資料: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檔案管理及保管制度各機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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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