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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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片之外部包裝應註明微縮片編號、機密等級、微縮作業單位名稱、微縮作業日期、保存期限等事項;如為微縮副片應加註「副片」字樣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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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7條,微縮片之外部包裝應該註明特定的資訊,包括微縮片編號、機密等級、微縮作業單位名稱、微縮作業日期以及保存期限。如果是微縮副片,還需要在外部包裝上加註「副片」字樣以及編號。 這裡提到的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是指台灣的相關法規,用於管理檔案的微縮儲存方式。根據該辦法,微縮片的外部包裝需要標示一些重要資訊以便辨識和管理微縮片。同時,如果是微縮片的副本,也需要在外部包裝上標註相關信息。 參考資料: 1. 台灣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7條。(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Front/detail/3147678) 2.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7條相關解釋。(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Front/detail/314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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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