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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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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檔案微縮作業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簿冊。
  2. 2.微縮作業紀錄簿冊應記載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3. 3.前項簿冊應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之微縮片同;必要時,並得製成微縮片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簿冊,並且該簿冊應詳細記載第九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所規定的事項。此外,該簿冊應與微縮片一起由指定的專人負責保管,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的微縮片相同。根據需要,還可以製作微縮片進行保存。 參考資料: -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https://www.fdc.gov.tw/FileManager/040716/5c7d615c-4133-4980-af60-f06f23cc07a9.pdf)

  • 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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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檔案微縮作業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簿冊。微縮作業紀錄簿冊應記載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