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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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經攝製微縮片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微縮片編號、微縮母片保管單位及原始文件處理情形註記於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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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原始文件經攝製成微縮片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微縮片編號、微縮母片保管單位以及原始文件的處理情形註記於檔案目錄。這條法規確保了原始文件的儲存和管理的完整性,並要求檔案管理人員將相關資訊註記在檔案目錄中。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Front/gazette/fileDetail/1600598887346?keyword=&ispage=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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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