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 1.微縮片應定期查驗,如有變質、損壞,應為適當之修復;無法修復時,應整捲(片)作廢,重行製作;無法製作時,應於檔案目錄註記。
- 2.微縮母片重行製作時,應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3.第一項作廢微縮片之銷毀方法,準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對於微縮片應進行定期查驗,如果發現有變質或損壞,應進行修復。如果無法修復,則應將該微縮片整捲並作廢,重新製作。如果無法重新製作,則應在檔案目錄中註記。 2. 當微縮母片需要重新製作時,應按照第三條至第六條以及第八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3. 關於作廢微縮片的銷毀方法,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其中,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3條,在進行銷毀時,可以參考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0條所提供的方法。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3條,銷毀方法可以包括燒毀、粉碎、鹼處理等方式。 參考資料: -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檔案管理局,2019年11月12日修正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檔案管理局,2018年5月29日修正 -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現行法規解釋彙編及修正修訂」,檔案管理局,2019年12月12日修正
- 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