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檔案之微縮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3條,檔案之微縮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的機關辦理,這意味著檔案的微縮作業應由擁有檔案的機關負責執行。當該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將微縮作業委外給其他機構進行。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檔案的微縮作業能夠在負責管理的機關的監督下進行,同時也允許根據需要委外執行該作業。根據檔案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特定情況外,人民可以根據檔案法的程序向持有或管理該檔案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這些規定有助於保護公眾的檔案存取權利。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的官方網站,此資料最後更新於2021年6月4日,因此可以確認是最新的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