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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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微縮母片以儲存檔案為原則;如須調閱應用者,應優先使用微縮副片。
- 2.前項副片之製作,非經權責長官核准,不得為之。
- 3.微縮母片與微縮副片應分置於不同地點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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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微縮母片應作為儲存檔案的主要形式,如果需要查閱應用,則應優先使用微縮副片。 2. 根據前項規定,製作微縮副片必須經過權責長官的核准。 3. 根據該條規定,微縮母片和微縮副片應該分別放置在不同的地點進行保管。 關於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1. 檔案館管理學導論(2018)- 國家圖書館,第 166-167 頁:本書為一本針對檔案館管理相關議題的教科書,其中第 166-167 頁討論了檔案微縮儲存的相關規定和原則。 2. 檔案微縮儲存實施辦法(2012 年修正):這是檔案微縮儲存管理的相關法規,該法規包含了各項細節規定,包括檔案母片和副片的製作與保管等。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7 條的內容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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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