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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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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密檔案與一般檔案應分別拍攝。
  2. 2.拍攝機密檔案時,應於微縮片之首幅及尾幅攝入機密標記及適切之警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6條,對於機密檔案和一般檔案的拍攝有以下要求:應該將機密檔案和一般檔案分開拍攝,並在微縮片的首幅和尾幅攝入機密標記和適切的警語。 例如,如果有一份包含機密資訊的文件需要儲存,應該在拍攝時在微縮片的首尾幅添加機密標記,如"機密"、"限閱"等,並在警語中提醒人們對該檔案的存取和使用限制。這樣可以確保機密檔案得到適當的保護。同時,一般檔案則不需要這些特別的標記和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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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機密檔案與一般檔案應分別拍攝。拍攝機密檔案時,應於微縮片之首幅及尾幅攝入機密標記及適切之警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