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機密檔案與一般檔案應分別拍攝。
- 2.拍攝機密檔案時,應於微縮片之首幅及尾幅攝入機密標記及適切之警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6條,對於機密檔案和一般檔案的拍攝有以下要求:應該將機密檔案和一般檔案分開拍攝,並在微縮片的首幅和尾幅攝入機密標記和適切的警語。 例如,如果有一份包含機密資訊的文件需要儲存,應該在拍攝時在微縮片的首尾幅添加機密標記,如"機密"、"限閱"等,並在警語中提醒人們對該檔案的存取和使用限制。這樣可以確保機密檔案得到適當的保護。同時,一般檔案則不需要這些特別的標記和警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