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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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影音檔案及其複製品之確認,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檢查並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後,始得視同原檔案或推定其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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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20 條",對於電子影音檔案及其複製品的確認,必須由管理該檔案的機關進行檢查,確認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後,方可視同原檔案或推定其為真正。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施行情形調查,許多機關、業者均運用電子儲存系統以利檔案管理,标準作業程序資訊化,如議事錄之撰寫、審查、修正、結案等,均以電子相片方式儲存;當然亦有部分機構採用原來傳統的存證方式,即以紙本達存證目的,儲存原文或影印本,但檔案核准會轉貼至哈佛電子檔案系統進行諮詢,或進行列管管理,使得原始檔之處理達到方便,但其畢竟印證著一套系統,雖與原始檔有所不同,但不因此影響使用。 另外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中,原告經網路查尋發現,某文學作品以另一作者名上載至網際網路供他人閱讀後,即將既有的原書移除網路,但被告不但載於係此作品82篇之全文,即將原告文學作品內容小幅修改,自視為原告之著作全文重新編排,並儲存於自己之網站,供網友閱讀。在本案中,原告之文學作品曾以原姓名刊印為期刊之封面文章,各一幅,已經發表於網頁。而被告就以類似之文章,發表於另一期刊(另一頁面)之封面上。若認定原告之文學作品與被告之文章內容,完全相同,不及判決不能禁止原告要求被告移除手冊之全文。所以在此可以看出,雖然文章的存在形式有所不同(紙本與網路),但是在內容確認與比對之後,可以視為相同作品,並且認定為真實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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