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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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媒體應依媒體種類分別存放;存放時應依電子媒體編號排列,並製作登錄簿,以備查考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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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電子媒體應依照其種類分別存放。而在存放時,應按照電子媒體的編號進行排列,并且還需要製作登錄簿,以便查詢和應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檔案的電子儲存得到有效管理。通過將電子媒體按照種類進行區分,可以更容易地找到所需的資料。同時,通過給電子媒體編號並製作登錄簿,可以更好地追蹤和管理這些電子檔案。 舉個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機關使用硬碟、光碟片和記憶卡等不同種類的電子媒體來儲存檔案。根據這項規定,機關應該將硬碟放在一個區域,光碟片放在另一個區域,而記憶卡則放在另一個區域。在每個區域內,應按照電子媒體的編號進行排列,以便更容易地找到所需的檔案。同時,機關還應製作登錄簿,記錄每個電子媒體的詳細資訊,包括編號、種類、存放位置等等。這樣,當需要查詢或應用某個檔案時,可以通過查詢登錄簿,快速找到所需的電子媒體,節省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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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