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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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子媒體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
- 2.前項措施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房設施基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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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電子媒體的保存場所應具備適當的環境控制和安全管制措施,以避免損壞或遺失。此條例要求保存場所必須符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的相關規定。 作為一個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教授,我會建議進一步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檔案庫房設施基準,以確保電子媒體的保存場所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這些基準可能包括適當的溫度和濕度控制、防菌處理、安全存儲設施、訪問控制和監視等措施。 我的建議是在設立電子媒體保存場所時,應評估並確保該場所滿足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的要求,以確保電子檔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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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