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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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實施檔案電子儲存的機關應定期查驗電子媒體。如果發現電子媒體損壞,應立即修復;如果無法修復,則應作廢並進行重製;如果無法重製,則應在檔案目錄註記。至於媒體的作廢方法,可以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3條的規定。 資料來源: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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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