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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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更換檔案電子儲存作業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轉置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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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當各機關更換檔案電子儲存作業相關軟硬體設施之時,應事先製作備份以避免資料流失。同樣地,當進行轉置作業時,也應該進行相同的程序。這意味著在更換或轉置作業時,必須先製作資料的備份,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修訂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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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