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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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施檔案電子儲存之機關應定期檢討相關軟硬體設施之有效性,必要時應辦理轉置作業。
- 2.前項轉置作業應注意檔案內容之完整及安全,避免不當之增、刪及抽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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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中,機關應該定期檢討相關軟硬體設施的有效性,必要時需要進行轉置作業。在轉置作業中,機關應該注意保證檔案內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不當的增加、刪除和抽換行為。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的《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https://www.ndc.gov.tw/cp.aspx?n=2ED57DA3DB4AC94E&s=5798169B13F06079)中的解釋,轉置作業指的是將檔案電子儲存系統中的資料移至新的軟硬體設施,以確保系統的正常運作和資料的保存。 此外,根據同樣的文件,檔案內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指在進行轉置作業時,需要確保檔案內容的完整性不受損失,並且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修改、刪除或替換行為。這可以透過適當的技術和安全措施來實現,例如數位簽章、數據備份和存取控制。 因此,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15 條,機關在實施檔案電子儲存時,必須定期檢討相關軟硬體設施的有效性,並且在進行轉置作業時要注意確保檔案內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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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