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的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應至少每十年進行一次檢討,並在必要時進行修正。這意味著機關須定期檢視其檔案保存年限的規定,並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正,以確保檔案的保存與銷毀符合法規要求。具體修正內容及方式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及最新的法條規定進行訂定,以確保機關的檔案保存制度的有效運作。 參考資料: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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