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謝函、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頒給匾額。 三、減免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費用。 四、展覽時標示具名簡介。 五、公布捐贈事蹟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獎勵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 3.捐贈複製品或薦報珍貴文書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且完成捐贈者,得參酌第一項第一款方式獎勵之。
- 4.第一項獎勵方式,必要時得併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的獎勵辦法第10條包含以下內容: 1. 獎勵方式: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可以獲得以下獎勵方式: - 發給謝函、獎狀、獎牌或獎座。 - 頒給匾額。 - 減免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費用。 - 展覽時標示具名簡介。 - 公布捐贈事蹟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2. 獎勵方式公開表揚:根據法規第二款規定,獎勵方式應以公開表揚方式進行。 3. 捐贈複製品或薦報珍貴文書獎勵:根據法規第三款規定,捐贈複製品或薦報珍貴文書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且完成捐贈者,可以參考第一款中的獎勵方式進行獎勵。 4. 獎勵方式併用:根據法規第四款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將不同的獎勵方式併用。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9條、第33條,文化部網站 (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124.html)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