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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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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珍貴文書,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文件或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2條的解釋,該條款中所指的"珍貴文書"是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文件或資料。這意味著該文件或資料必須有長期保存的價值,以便供後代參考和研究。它可能是一份重要的歷史文件、研究報告、紀錄片、個人手稿等等。 範例:根據國家圖書館的專家評估,一份兩百年前政府的法案文件被認定為一份珍貴文書。這份文件記錄了當時的政策決策過程,並且對國家的發展有深遠影響。該文件被保存在國家檔案館中,供研究人員和學者進行研究和分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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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珍貴文書,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文件或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