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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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6條,外國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時,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會同外交部依照該辦法以及相關法令進行辦理。具體的參考資料暫時無法提供,因為該條款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被引用到。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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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