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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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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6條,外國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時,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會同外交部依照該辦法以及相關法令進行辦理。具體的參考資料暫時無法提供,因為該條款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被引用到。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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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外國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