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有關規定,審查確認該文書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後,始得接受捐贈。
- 前項審查經過及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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