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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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7條的規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時,必須根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進行審查。只有在確認該文書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後,才能接受捐贈。而審查的過程和結果應該以函件的方式通知捐贈者。 範例:例如,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接到一位私人的捐贈申請,該私人希望將自己的家族歷史文書捐贈給國家檔案中心。根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工作人員將對這批文書進行詳細的審查和鑑定。如果確認這些文書具有永久保存的價值,國家檔案中心才會接受這位私人的捐贈。在審查的過程中,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向該私人發送函件,將審查的結果通知給他。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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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