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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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於珍貴文書之捐贈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捐贈證明書,載明捐贈之內容與數量。
- 2.前項捐贈證明書,得依捐贈者提供之實際取得成本憑證,載明捐贈價值,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或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個人捐贈者未能提供憑證時,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捐贈者請求,邀請學者專家估定捐贈時時價,載明於捐贈證明書。
- 3.第一項捐贈,如附有條件者,應以書面契約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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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珍貴文書的捐贈者一份捐贈證明書,上面記載著捐贈的內容和數量。 2. 捐贈證明書可以根據捐贈者提供的實際成本證明書來確認捐贈價值,這樣捐贈者就可以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來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或者當年度的捐贈費用。個人捐贈者如果無法提供成本證明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依照捐贈者的要求邀請學者專家來估算捐贈物的市價,記載於捐贈證明書上。 3. 如果捐贈有附帶條件,則應以書面契約明確記載。 範例:一位個人捐贈珍貴文書給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了相關的成本證明書,證明捐贈物的實際取得成本。根據捐贈者提供的成本證明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在捐贈證明書中載明了捐贈物的價值,這樣捐贈者就可以在所得稅申報中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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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