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根據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7條,當該局各級人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進行代理。這些代理人承擔代理職務時,應負起相應的責任。這意味著代理人需要確保代理職務的正確執行,並承擔與該職務相關的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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